为防治机动车辆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变大方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市自2009年9月25日起正式推行《济南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条列》。依据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辆相同种类车型注册登记现行的排放标准并到经省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辆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测试;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者排气污染测试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以办理机动车辆转入手续。现在,我市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国III排放标准。
尊敬的市民朋友:
假如你拟由外地向本市转入机动车,请你务必登陆机动车辆环保网(网址:http//:www.vecc-mep.org.cn)达标车型查看栏目,查询你拟由外地向本市转入的机动车是不是符合国III排放标准,也可直接向员工询问,其中是进口汽车且环保达标车型查看栏目没办法查看的,该汽车的注册登记日期需要为2008年7月1日后。如你拟由外地向本市转入的机动车不是达标车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机动车辆转入手续。
特此敬告
咨询电话:66608636
济南环境保护局
二零零九年9月25日




